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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律师充当第二公诉人看不下去了:辩护律师控诉被告人违反职业道德
原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努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送达后,被告人努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阅案卷、没有与被告人会见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并在庭审中违反职业道德控诉被告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处理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官说法:辩护人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
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应有效保护法律尊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以上转自: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通讯员: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 阿迪力江·阿不力孜,原标题《以案释法 | 罕见:辩护人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二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律师充当第二公诉人,动摇律师制度得以存在的根基
曾经有律师发朋友圈称,我们在一涉黑案庭审中,当我问到被告人如何被威胁恐吓引诱并撕毁笔录最为关键的时刻,当地另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据说是当地律协的会长,突然未经审判长允许大声对我喊起来:你不要浪费大家的时间了,你不要再问了……说完,身后一批当地女律师应声附和,不要耽误大家的时间了……场面一片混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在法庭上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如果发表不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或是制止其他律师发表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显然是违反律师法定职责的。
然而,近些年来,反映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劝说被告人认罪认罚,阻止其他辩护律师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法律圈,将这类律师称之为“第二公诉人”。从上文中近日两名律师都发朋友圈抱怨都遭遇了第二公诉人看,这种现象呈现多发态势。
律师,如果厌恶或者痛恨某个刑事被告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委托,或是委托后发现依法提出拒绝辩护。如果是法援案件必须接受指定辩护的,也应该基于职业道德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绝不能在法庭上提出同意公诉人意见,充当“第二公诉人”。
否则的话,长此以往,刑事被告人将不会再把律师视作值得信赖和托付法律责任承担的职业,简而言之,这是涉及到律师行业能够取得职业信任和社会公信力的问题,不可不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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